一、職稱及名額:觀護心理處遇師1名,備取若干名。
二、薪資:依「109年11月20日法保字第10905516330號-自僱臨時人員(觀護心理處
遇師)人力費」支給,每月薪資46,887元(內含勞工依法應自行負擔之勞、健保等
費用)。
三、資格條件:
(一)需具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,有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。
(二)諳電腦操作、具文書軟體運用之能力。
(三)經公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,身心健康,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。
(四)品行端正、熱忱務實、態度積極、配合度高且擅溝通協調及抗壓性高。
(五)男性需役畢或免役。
(六)凡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消極條件者,不得報名。
(七)經徵選合格進用者,不得在外兼職。
四、工作內容:
(一)擔任心理師之角色:個別晤談、團體心理治療/諮商。
1.個別晤談(含個別心理治療/諮商與初步精神疾病篩檢)。
2.團體心理治療/諮商:視本署需求開辦團體(如:家暴、性侵、藥/酒癮等團體)。
(二)辦理本署心理師相關行政業務:
1.規劃並執行年度心理師相關業務。
2.盤點本署現有相關社會資源。
3.協助性侵害案件受保護管束人社區監督輔導網絡會議。
4.協助心理師相關業務之行政事務(如:核銷、成果報告…等)。
(三)其他交辦之觀護、司法保護行政業務。
(四)為維持人員之專業性,心理師得請公假進修,半年時數不超過16小時,每年時數不超過32小時。
五、工作地點:本署(屏東市棒球路11號)、第二辦公室(屏東市棒球路10號)及配合辦理觀護、司法保護業務等地點。
六、僱用期間:自報到當日起開始僱用,試用期間為3個月,經考核通過則予以正式僱用,試用或正式僱用期間,如須終止契約,悉依勞動基準法、本署臨時人員工作規則、勞動契約及相關規定辦理。
七、報名日期及方式:
(一)即日起至110年1月22日(星期五)前通訊報名(以掛號郵戳為憑,逾期恕不受理)並於完成寄送後,來電告知承辦人「報考人姓名及聯絡電話」,以利掌握報考人數。
(二)報名方式:以掛號郵寄「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鄭博介觀護人收」(地址:900屏東市棒球路11號),並於信封上註明「應徵臨時人員(觀護心理處遇師)」字樣,恕不接受親自報名。
(三)報名所附之文件影本請加註「與正本相符」字樣並加蓋報名人私章,並請以A4格式依上列順序裝訂俾利審查。
(四)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,並取消甄選資格。又所檢附資料如有偽造、變造、假造、冒用等情事,一經查明,已錄取者,撤銷錄取資格,如涉及刑事責任者,移送檢察機關辦理。
(五)報名資料恕不退件,如有報名方面問題,請於上班時間洽承辦人聯絡電話:08-7535255轉3508鄭博介觀護人。
八、甄選方式:分兩階段甄選。
(一)第一階段:本署就相關資料書面審查,初審符合資格者參加面試,由本署電話
通知面試時間及地點。
(二)第二階段:請於面試當日攜帶身分證、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心理師證書以供查
驗。面試就應試人之儀表、言辭、才識、應變能力、專業知能與實務經驗等綜合
評分。
九、甄選結果公告:
(一)甄選結果正、備取名單將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電子公佈欄,6個月內未獲遴用者,即喪失甄選錄取資格。
(二)錄取人員應於公告指定之日期、時間報到,因故未能按期報到者,以棄權論。
十、其他未盡事宜,請隨時注意本署網站公告事項。